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章程》《会员管理办法》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选举办法》
2024年10月18日
目 录
1.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章程……………………1
2.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15
3.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20
4.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选举办法………………22
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企业、企业家和企业、企业家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称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社会经济组织。
本章程所称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企业、企业家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东营区府前大街51号沃德中心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功能开展工作。
(二)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会员、企业、企业家的意见与诉求,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意见建议。
(四)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六)组织开展会员、企业和企业家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七)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课题研究、资质评价等智力支撑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八)积极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本地企业团体和企业与外地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双向交流与合作。
(九)推动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企业联合会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组织共建、活动联办,促进相互合作、抱团发展。
(十)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和建设品牌社团组织的总体要求,加强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在东营市境内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市直及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的企业、企业家团体;全市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负责人;
3、其他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意见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不得泄露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八)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会长和有关人员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本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
(三)决定办事、分支、代表和实体等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指导督促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集,须有2/3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正、廉明,政治素质强;
(二)具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分支、代表、实体等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分支、代表和实体等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分支、代表、实体等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及监事会
监事设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须提前15日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规定,并妥善保管以上物品和资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正规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刊登遗失声明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索回。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当内部矛盾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获得的正常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工作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正规交接手续。本会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解散由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企联”)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宗旨为:接受政府委托,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企业家利益,按照会员需求,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全方位有热度温情式服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拥护市企联《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依法设立的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社会服务组织等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具备经济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士不受地域限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本会秘书处自收到《入会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申请单位自接到入会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不得泄露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会 费
第九条 会费统一由秘书处按照《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收取。
第十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6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4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第十一条 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原则,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工作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
(二)会费交至秘书处会员部统一管理;
(三)会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企联《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参会人员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进行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会每五年一次对会员单位进行重新注册登记,注册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企联公众号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该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收回证书并在本会公众号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收回会员证,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捐 助
第二十二条 本会鼓励会员单位进行捐助或资助。凡捐助或资助者,均在本会网站和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费
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会履行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各种费用的稳定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向所有会员单位按本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条 会费使用范围: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运转及其为实现本会章程规定职能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会费使用原则:根据本会的职责任务,合理核定、预算控制、滚动使用。
第五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按照权利、义务相衔接原则,结合会员单位实际情况,会员单位会费的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6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4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第六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预交,本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会员单位发出下一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在次年3月31日前按本会指定的银行账号缴付。
第七条 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由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决算,报会长审定。
第八条 会费应按批准的预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会费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本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前提下,坚持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控制管理。
第十条 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由秘书处提出调整意见、理事会审查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鲁民〔2018〕47号)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工作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选举工作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举组织筹备
第四条 经筹委会研究决定,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从会员中产生,3—9人,单数组成,参选人员不得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并设选举委员会主席1人。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从会员中产生,3人以上,参选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
第六条 理事、秘书长、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和监事、监事长人选,采用会员代表自荐和推荐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提交本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七条 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实行等额或差额直接选举。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3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设计票人5名,负责选举计票工作。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章 选举和表决程序
第十条 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二)总监票人负责组织清点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有选举权的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有效;
(三)宣布候选人产生原则、条件、办法及候选名额、名单等;
(四)监票人组织分发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五)选举人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选票、进行投票。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意见,也可以另选他人,但所选实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应选人数;
(六)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进行验票、点票,计票人进行计票;
(七)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提交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经东营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